(2017)桂0621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21民初575号原告:黄某,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壮族,户籍地上思县,现住。被告:李某,男,1962年9月3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的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杜昵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