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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21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21民初575号原告:黄某,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壮族,户籍地上思县,现住。被告:李某,男,1962年9月3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的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杜昵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