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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771、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许芃与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芃,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立泰恒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执771、7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许���,女,1965年6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号码:220104196506034128。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建安路东侧新华都大厦某房产,组织机构代码:6641XXXX2。 法定代表人:陈靖。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某房,组织机构代码:755XXXX63。 法定代表人:刘金卫。 被执行人:深圳市立泰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建安路东侧新华都大厦某房产,组织机构代码:0515XXXX9。 法定代表人:李康福。 关于申请执行人许芃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立泰恒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024、2025号裁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共计偿付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人民币6万元、仲裁费人民币67527元、保全费人民币3370元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债务。因(2015)深中法破字第107号民事裁定书已裁定受理对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另依法对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还依法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经查证后,除了申请执行人在仲裁阶段申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068号案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立泰恒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城××路东侧某酒店一层、二层、三层、四层、五层、六层、七层、八层、九层、十层、十一层���十二层、十三层的房产外,未能查证到被执行人深圳市立泰恒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房产均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因此,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立泰恒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金卫已被本院(2016)粤03刑初51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被执行人不服上述刑事判决,现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立泰恒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立泰恒科技有限公司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深圳市立泰恒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另外,本案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执行需要以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刑事犯罪行为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现有关案件尚在刑事审理阶段,故本案对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本案再决定是否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024、2025号两案中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终结本两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立泰恒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莹 莹 审 判 员 杜 佳 鑫 审 判 员 杨 雁 楷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耀 天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