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3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房英龙与广州亚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英龙,广州亚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604号申请执行人:房英龙,男,汉族,1984年7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洛南县。被执行人:广州亚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永泰元下田泰兴路6号B栋二层。原告房英龙诉被告广州亚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151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5年8月31日至10月20日的工资8218.39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2500元。2017年4月17日,房英龙以广州亚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718.39元,本案执行费61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广州亚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通过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期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36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旭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