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3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林萍与李晓波、邢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萍,李晓波,邢明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503号原告:王林萍,女,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李晓波,男,汉族,1970年9月4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邢明义,男,汉族,1963年7月3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萍与被告李晓波、邢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晓波在银行的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林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雪峰名下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吉AC8x**。二、冻结被告李晓波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宇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