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3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贾占现与陈幸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占现,陈幸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3579号原告贾占现,男,汉族,1956年6月16日生,住登封市。李桂花,女,汉族,1953年6月29日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举,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幸仁,男,汉族,1963年8月28日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负责人:徐宏伟,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现庄、安剑泉,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损失费、车辆损失费、评估费、停车费及拖车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贾占现、李桂花诉被告陈幸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贾占现、李桂花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26.1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陈幸仁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书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