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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8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胡仁集、陈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仁集,陈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740号申请执行人胡仁集,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鄱阳县。被执行人陈松,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鄱阳县。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执行胡仁集申请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8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松应支付申请人胡仁集案款60650元,承担执行费809.75元。本院已执行28000元,尚有3265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松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28执7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发审判员  章黎选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