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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饶小侃与范家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饶小侃,张峰,范家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财保77号申请人:饶小侃,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申请人:张峰,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申请人:范家芳,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申请人饶小侃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范家芳所有的沪C3J8**号小型轿车在人民币10万元范围内予以扣押。担保人芜湖市鑫兴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饶小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范家芳所有的沪C3J8**号小型轿车在人民币10万元范围内予以扣押;二、扣押期限二年(自本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饶小侃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晓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