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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刘桂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刘桂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1963号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5号万科城市风景花园(友臻苑D座物业管理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63828201J。法定代表人:严雄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红波,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鸿,女,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刘桂花,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刘桂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廖礼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英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