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21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内蒙古晟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晟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杨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21民初1891号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文化宫街。法定代表人殷金龙,职务:董事长。被告杨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计10元,由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张建军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周慧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