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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小燕与被告刘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燕,刘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1256号原告徐小燕,女,1979年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告刘越,女,1978年出生,汉族,职业幼儿园园长,现住肇州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燕与被告刘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兆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