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辜丽慧与珲春海之玉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丽慧,珲春海之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457号原告:辜丽慧,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珲春海之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新安街龙海公寓2单元404室。法定代表人:乔月珍。原告辜丽慧与被告珲春海之玉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辜丽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辜丽慧负担。代理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嘉瑜?PAGE??PAGE*MERGEFORMAT?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