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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3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青田诚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青田诚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232号之一原告:温州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7693190A,住所地温州市临江镇沙头村下湾。法定代表人:胡小燕,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潘足飞、项礼,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田诚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691288372B,住所地青田县瓯南街道石郭工业园区企业主小区03幢。原告温州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青田诚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青田诚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温州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菲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季培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