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36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商南农商银行),住所地:商南县滨河西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2339033-3。法定代表人:姚强,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荆长青,男,系该行不良资产中心主任。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57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日前向原告商南农商银行偿还借款本金65450元及自2008年3月29起至还款清结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办法:合同期间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2.45‰计算,逾期利息按约定利率加收50%罚息计算)。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期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清偿借款本金65450元及执行完毕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881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实施查控,查明其无房产、无车辆、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确认本院查控事实,自愿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待被执行人王某某有执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