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露与广州市天河区天平靓颖照明电器批发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露,广州市天河区天平靓颖照明电器批发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568号申请执行人:张露,女,汉族,1981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天平靓颖照明电器批发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平装饰材料城A9-10档。经营者:何大海。申请执行人张露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天平靓颖照明电器批发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初1902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刘 皓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志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