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斌申请七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七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6执618号申请人张斌被执行人七郎本院在执行张斌与七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7)内0526民初5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26民初5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长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圆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