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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4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武隆县兴发建材租赁站与冉雪琴重庆创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隆县兴发建材租赁站,重庆创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冉雪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294号之一原告:武隆县兴发建材租赁站,经营者:张权,男,生于1974年12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系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创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回兴街道服装大道83号2号厂房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088805XJ。法定代表人:廖廷菊,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冉雪琴,女,生于1983年1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原告武隆县兴发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创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冉雪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隆县兴发建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9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诗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秋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