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宣忠与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宣忠,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苏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7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宣忠,男,196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81148-8,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经一路2号。法定代表人:袁付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516654-2,住所地大丰市剧院对面“重庆烧鸡公”酒店四楼。负责人:苏长青,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苏长青,男,1970年1月2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王宣忠与被执行人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苏长青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