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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3刑初172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因犯盗窃罪,2017年5月19日被本院判决合并执行拘役七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22日至2017年9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1月12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常德市鼎城区看守所服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5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办事处德安社区善池路302号陈某某家中,偷走陈某某放在床头桌上衣服口袋中的150元钱,后被陈某某的丈夫及周边群众发现后追赶至隔壁邻居家善池路300号六楼楼顶时被抓获。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郑某某的证言、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相关照片、本院(2017)湘0703刑初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数罪并罚,故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判决合并执行七至九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原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易附判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