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闻喜县勤运物流有限公司、柴兵辰等与刘世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喜县勤运物流有限公司,柴兵辰,柴明维,刘世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2833号原告闻喜县勤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柴家峪村*组**号。法定代表人杨彦庆。原告柴兵辰,男,1974年3月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确认送达地址山西省闻喜县东镇镇中央公园1-1-202室。原告柴明维,男,1987年4月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确认送达地址山西省闻喜县东镇镇中央公园9-1-301室。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篮,女,198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确认送达地址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柴家峪村二组50号。被告刘世生,男,1974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号思达数码大厦**楼。法定代表人王增顺。原告闻喜县勤运物流有限公司、柴兵辰、柴明维与被告刘世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闻喜县勤运物流有限公司、柴兵辰、柴明维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喜县勤运物流有限公司、柴兵辰、柴明维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喜县勤运物流有限公司、柴兵辰、柴明维撤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闻喜县勤运物流有限公司、柴兵辰、柴明维负担。审判员 李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