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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闻喜县勤运物流有限公司、柴兵辰等与刘世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喜县勤运物流有限公司,柴兵辰,柴明维,刘世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2833号原告闻喜县勤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柴家峪村*组**号。法定代表人杨彦庆。原告柴兵辰,男,1974年3月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确认送达地址山西省闻喜县东镇镇中央公园1-1-202室。原告柴明维,男,1987年4月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确认送达地址山西省闻喜县东镇镇中央公园9-1-301室。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篮,女,198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确认送达地址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柴家峪村二组50号。被告刘世生,男,1974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号思达数码大厦**楼。法定代表人王增顺。原告闻喜县勤运物流有限公司、柴兵辰、柴明维与被告刘世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闻喜县勤运物流有限公司、柴兵辰、柴明维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喜县勤运物流有限公司、柴兵辰、柴明维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喜县勤运物流有限公司、柴兵辰、柴明维撤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闻喜县勤运物流有限公司、柴兵辰、柴明维负担。审判员  李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