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陈雄、刘家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雄,刘家新,陈传珍,罗立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雄,男,1996年3月3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申请执行人刘家新,男,194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申请执行人陈传珍,女,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罗立艮,男,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申请执行人陈雄、刘家新、陈传珍与被执行人罗立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鄂1003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债权金额为50000.00元,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03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