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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秀山县固鑫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秀山县固鑫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财保82号申请人:秀山县固鑫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迎风路362号。法定代表人:田坤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自由村1社。法定代表人:刘艳。申请人秀山县固鑫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秀山县固鑫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泽京鸿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领的工程款1502677元或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予以保全。案外人田琼自愿提供秀山县中和街道战前新区x号商住楼xx号商业门面(317房地证2012字第003xx号)与秀山县中和街道战前新区x号商住楼xx号商业门面(317房地证2012字第0xx号)为申请人提供诉前财产作抵押担保。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秀山县固鑫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同意对被执行人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泽京鸿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领的工程款1502677元予以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秀山县固鑫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