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2执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福建康纳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福建康纳电气有限公司,陈建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住所:福清市。法定代表人:魏昌锋,行长。被执行人:福建康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福建连江县。法定代表人:陈建松,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建松,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康纳电气有限公司、陈建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厦鹭证内字第3316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权利人据此于2017年1月18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270778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并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福建康纳电气有限公司的连江县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其房屋暂时难以变现,本案短期暂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增忠审判员 : 何 晖审判员 :林善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凌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