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7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周龙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7刑初345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卢秀婉。被告人周龙,男,汉族,1989年12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海南省海口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海南省海口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5日凌晨5时40分许,被告人周龙到海口市琼山区高登东街君乐商务酒店想开房休息,因酒店服务员不同意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开房给周龙,周龙生气就从酒店前台拿起一台刷卡机将酒店的1台扫描仪、1台P**终端机、1台风扇、1台伪钞鉴别仪、1台电话机、1台打印机、3块电脑硬盘等物品砸坏,周龙离开时还用刷卡机将酒店客人停放在该酒店门口的一辆×××小汽车玻璃砸坏后逃离现场。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酒店被砸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590元,被砸汽车玻璃价值人民币86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龙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被告人周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b5449gleddpurp5vfj审判员 陈才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俊速录员 石仁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