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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保6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黄亿昌、谢长君追偿权纠纷解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黄亿昌,谢长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保674-1号申请人: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圭斋东路172号1栋4楼。法定代表人:袁国兴,董事长。被申请人:黄亿昌,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谢长君,女,汉族,1978年6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住湖南省浏阳市。申请人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黄亿昌、谢长君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亿昌、谢长君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黄亿昌、谢长君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和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先珍人民陪审员  张桂香人民陪审员  王玲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乐清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