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晓,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908号申请执行人:徐春晓,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飞虎,浙江达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丛自远,浙江达正(江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045979415,住所地:衢州市新安路53号紫荆会馆四楼。法定代表人:胡遥通,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春晓与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499649.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贺 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