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民初3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钟烨与蔡秀花、林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烨,蔡秀花,林为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3767号原告:钟烨,女,1988年3月5日出生,畲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寿安,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蔡秀花,女,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户籍地福安市,住福安市,被告:林为春,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户籍地福安市,住福安市,原告钟烨与被告蔡秀花、林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钟烨于2017年7月25日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钟烨以其与被告蔡秀花、林为春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并未侵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烨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钟烨负担。审 判 长 王梓安人民陪审员 谢幼凤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