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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4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玉霞与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霞,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4510号原告:郑玉霞,女,194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扬,男,199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章启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速敏,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秀,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霞诉被告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玉霞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预交期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开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或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