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某银行与王某、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王某,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1967号原告:某银行。法定代表人王甲。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王某。被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与被告王某、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银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