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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2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2民初416号申请人: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千胜,安徽程千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益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用于抵偿3530000元工程款的“丁香花园”1#商住楼9套住宅房和4间门面房采取保全措施。(具体房号:9套住宅房房号为一单元202室、302室、401室、402室,二单元202室、302室、401室,三单元401室、402室;4间门面房房号为3、4、11、12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丁香花园”1#商住楼9套住宅房和4间门面房。(具体房号:9套住宅房房号为一单元202室、302室、401室、402室,二单元202室、302室、401室,三单元401室、402室;4间门面房房号为3、4、11、12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建业人民陪审员  程千志人民陪审员  王果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