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夏志祥与罗丕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志祥,罗丕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298号原告:夏志祥,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罗丕训,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夏志祥与被告罗丕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身份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志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70元,合计1620元,在本裁定生效时退还原告夏志祥。审 判 员 黄 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谭艺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