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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被执行人杨桂兵、天津市振飞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杨桂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杨桂兵,天津市振飞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7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河北区平安街68号。被执行人:杨桂兵,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振飞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桂兵、天津市振飞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信息录入错误,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家全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