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重庆宇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贵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秦贵萍,重庆宇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5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908503249W。法定代表人:杜焕捷,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秦贵萍,女,1983年9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重庆宇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772728560。法定代表人:薛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贵萍、重庆宇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秦贵萍、重庆宇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履行该判决书确���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钟代理审判员 冉 秋代理审判员 赵郑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