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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5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刘兴汉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启公司)、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侯培法、侯培利、王文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汉,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侯培发,侯培利,王文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5221号原告:刘兴汉,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周鹏,新疆同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凌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郜烈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侯培发,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侯培利,男,1971年4月2日室,汉族,住址不详。被告:王文星,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告刘兴汉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启公司)、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侯培法、侯培利、王文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被告地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的行为是施工劳务,属于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新疆富蕴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2号和4号职工宿舍楼工程位于富蕴县,属于新疆富蕴县人民法院辖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地启公司遂要求本院将该案移送至新疆富蕴县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职工宿舍楼屋面防水及屋内墙面乳胶漆劳务,故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法律关系,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合同履行地位于富蕴县,被告住所地也不在本院行政辖区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富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地启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