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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9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蔡某1、蔡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蔡某1,蔡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9465号原告付某某,女,1970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蔡某1,男,1964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蔡某2,女,199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蔡某1、蔡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争议较大,无法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付某某诉被告蔡某1、蔡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建平人民陪审员  杨德新人民陪审员  宋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