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日照高新区东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日照岚润管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高新区东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日照岚润管业有限公司,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日照福来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日照现代铸业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社会福利铸造厂,日照现代管业有限公司,邹呈祥,山东洁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洁晶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苏伟,张鑫,张志禹,王均英,林鹤峰,李凤海,乔征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财保5号申请人:日照高新区东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高新区高新二路与富阳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别程远。被申请人:日照岚润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大河口村。法定代表人:孔鑫。被申请人: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铸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志禹。被申请人:日照福来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锦华海岸105-1-104号。法定代表人:苏伟。被申请人:日照现代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342省道。法定代表人:苏拥军。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社会福利铸造厂,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大杨家庄子村。法定代表人:张志禹。被申请人:日照现代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临沂路东侧、园一路南侧。被申请人邹呈祥。被申请人:山东洁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开发区奎山街道深圳路98号。法定代表人:林鹤峰。被申请人:山东洁晶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开发区奎山街道深圳路98号山东洁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高月起。被申请人: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疏港大道268号。法定代表人:李凤海。被申请人: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疏港大道369号。法定代表人:李凤海。被申请人:苏伟,男,汉族,1971年3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张鑫,男,汉族,1974年12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张志禹,男,汉族,1959年8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王均英,女,汉族,1958年6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林鹤峰,男,汉族,1944年11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李凤海,男,汉族,1969年9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乔征晔,男,汉族,1965年12月29日出生。申请人日照高新区东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岚润管业有限公司、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日照福来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日照现代铸业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社会福利铸造厂、日照现代管业有限公司、山东洁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洁晶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苏伟、张鑫、张志禹、王均英、林鹤峰、李凤海、乔征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日商初第43-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案外人日照振远置业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作担保的日房权证市字第××号项下房产。2017年7月24日,申请人以该案已结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高新区东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日照振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日房权证市字第××号项下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崇安审判员 何茂田审判员 王东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