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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6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丁玉玲、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玲,束勇,杨丽君,束从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6431号申请人:丁玉玲,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束勇,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杨丽君,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束从黄,男,1953年6月7日,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丁玉玲诉被申请人束勇、杨丽君、束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丁玉玲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束勇、杨丽君名下房产,申请人以刘燕名下坐落于本市瑶海区板桥河路东临泉路北元一名城B-1幢3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合瑶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玉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束勇、杨丽君位于本市包河区东流路189号望湖北苑12幢1-504室的房屋,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丁玉玲提供的刘燕名下坐落于本市瑶海区板桥河路东临泉路北元一名城B-1幢301室的担保房产(产权证号:合瑶字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 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