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40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燕萍与马永强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燕萍,马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405号之四申请人:黄燕萍,女,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马永强,男,住雅安市雨城区。关于黄燕萍申请执行马永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现因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永强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王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