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熊志波与田景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志波,田景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311号原告:熊志波,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又全,贵州精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景考,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原告熊志波诉与被告田景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志波以与被告田景考以其他方式解决该纠纷为由,申请撤回本次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志波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意思表达真实,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志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熊志波负担。审 判 长 田 野审 判 员 张加雄人民陪审员 肖明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