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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4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冯学磊与张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学磊,张海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325号原告:冯学磊,女,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被告:张海艳(曾用名:张冉),女,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冯学磊与被告张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冯学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冯学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学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邮寄费22元由原告冯学磊负担。审判员  陈国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亚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