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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龙岩荣誉国宴酒楼有限责任公司与许长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荣誉国宴酒楼有限责任公司,许长禄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1204号原告:龙岩荣誉国宴酒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路和莲南路交汇处龙岩国际美食城D区宴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6122322Y。法定代表人:周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淑萍,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许长禄,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原告龙岩荣誉国宴酒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长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岩荣誉国宴酒楼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淑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长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岩荣誉国宴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餐饮费8645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许长禄因投资经营龙岩万达广场的建筑工程项目,于2014年度在原告处定点用餐消费接待客人,2014年9月16日,被告签单消费挂账2111元,2014年10月2日,被告挂账833元,2014年10月12日被告挂账699元,2014年11月14日挂账2093元,以上消费共计5736元,被告许长禄每次消费后签字确认。2014年10月12日,被告许长禄于2014年10月5日、6日两次用餐消费共计2909元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向原告提出先开票后支付的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凭证收据一份,载明了已开票未付款为2909元,该款待其办完相关审批手续后,将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原告,被告许长禄在该凭证收据中签名确认。被告许长禄自2014年11月14日最后一次到被告处消费挂账之后,未向原告支付其签单挂账的剩余款项。截止至今,被告许长禄尚欠消费款8645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于2017年2月14日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许长禄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龙岩荣誉国宴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许长禄对龙岩荣誉国宴酒楼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龙岩荣誉国宴酒楼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龙岩荣誉国宴酒楼有限责任公司所述一致。本院认为:龙岩荣誉国宴酒楼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餐饮服务机构向许长禄提供餐饮服务所产生的纠纷属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原、被告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餐饮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餐饮费并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仅能从其主张之日(起诉之日)起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许长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岩荣誉国宴酒楼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餐饮费8645元,并支付该款从2017年2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许长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启  荣人民陪审员 王  水  源人民陪审员 李  笑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汤小小(代)附注:一、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