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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永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永春,冯勇,袁杰,郝金英,宋贻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永春,男,1968年3月6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冯勇,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袁杰,女,1972年11月21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郝金英,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宋贻东,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执行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永春、冯勇、袁杰、郝金英、宋贻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武建强执 行 员  翟慎平执 行 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