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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闻喜县晋闽加油站与被告张建文、张丽、、山西文义水泥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喜县晋闽加油站,张建文,张丽,山西文义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227-3号申请执行人闻喜县晋闽加油站,住所地:闻喜县。代表人,明蕾,该加油站负责人。被执行人张建文,男,50岁,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张丽,女,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山西文义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人。法定代表人张建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闻喜县晋闽加油站与被告张建文、张丽、、山西文义水泥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8日作出的(2015)闻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建文银行存款10万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张立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