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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监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郭奇庆、林福平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奇庆,林福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监8号监督机关:玉环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郭奇庆,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原审被告:林福平,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原审原告郭奇庆与原审被告林福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民(行)监[2017]33102100003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宾审 判 员  张天明审 判 员  林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艳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