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从林、王著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从林,王著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保37号申请人:徐从林,男。被申请人:王著功,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著功所有的银行存款3万元,账号:62×××70并向本院提供由永安财产保险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著功所有的银行存款3万元。审 判 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