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1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春峰、卜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峰,卜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224-2号申请执行人吴春峰,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卜斌,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浙0424执1224-1号冻结被执行人卜斌存款2933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德财产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卜斌的银行存款29335元,查封了其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海丰西路283号保利一品花园2幢1803室的房产及土地。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卜斌的银行存款29335元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卜斌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海丰西路283号保利一品花园2幢1803室的房产及土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跃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伟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