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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359号原告:胡某,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辛某,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胡某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