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359号原告:胡某,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辛某,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胡某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