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21执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朱金鱼与张丰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鱼,张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375-1号申请执行人朱金鱼,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丰春,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豫0621执375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张丰春所有的LED方灯一个,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豫0621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了张丰春所有的LED方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飞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