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朱金鱼与张丰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鱼,张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375-1号申请执行人朱金鱼,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丰春,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豫0621执375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张丰春所有的LED方灯一个,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豫0621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了张丰春所有的LED方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飞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