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3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恩杰与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恩杰,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713号原告:张恩杰,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郑培,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有清,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555号。法定代表人:徐飞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滔,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奇,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恩杰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恩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发传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人民陪审员 戴传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时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