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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美英、徐水莲等与邱童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英,徐水莲,邱童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2民初1170号原告:黄美英,女,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原告:徐水莲,女,194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邱童超,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区。原告黄美英、徐水莲与被告邱童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美英、徐水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童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美英、徐水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邱童超支付店面租金1675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30日,黄美英、徐水莲与余娟签订《租赁合同》,黄美英、徐水莲将其拥有的坐落于武夷山市环岛西路浙江商贸城C-1店面出租给余娟、邱童超,由余娟、邱童超共同经营使用,每月租金9000元。2016年3月5日邱童超退出合伙经营,经结算邱童超应承担的店面租金为97530元,邱童超出具二张欠条:一张欠条确认欠黄美英、徐水莲房租26250元,还款时间2016年3月13日前还清;一张欠条确认欠黄美英、徐水莲房租13500元,还款时间2016年3月31日前还清。邱童超于2016年7月22日支付12000元,9月20日支付6000元,12月27日支付5000元,共计支付23000元,至今尚欠租金16750元未支付。黄美英、徐水莲多次催要,邱童超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为此,黄美英、徐水莲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请法院解决,望判如所请。邱童超未作答辩。本院认为,黄美英、徐水莲主张的上述事实有其提交的邱童超出具的二张欠条、《租赁合同》及法庭笔录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黄美英、徐水莲与邱童超之间的租赁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邱童超出具欠条确认欠黄美英、徐水莲房屋租金,邱童超理应按约支付,邱童超没有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黄美英、徐水莲要求邱童超支付房屋租金1675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邱童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邱童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美英、徐水莲房屋租金16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计109.5元,由邱童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