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5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凤津与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津,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5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凤津,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五道街85号。被执行人: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6号。法定代表人:吴进腾,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凤津与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有限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